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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助力自行车(EPAC)安全标准 EN 15194:2009发布 2009年4月30日,三十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局(NSBs)正式宣布EN 15194标准中针对电力助动车(EPAC)的安全标准。这三十个国家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冰岛,挪威和瑞士。EPAC标准是通过国家标准局的公布而生效的。目前,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爱尔兰、奥地利、瑞典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标准局已公布该标准,其他的20个欧盟会员国以及三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的国家标准局将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公布此标准。 在EPAC标准公布六个月后,所有欧洲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国家标准机构都将把EPAC标准看成是国家标准一样来执行,同时2009年7月31日之前,以往任何国家标准都应以予撤消。EPAC标准的执行因国家而异。目前为止,法国和英国将它列为强制性的法律。其他一些国家,该标准属于欧洲产品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EN 15194为那些系统使用了电压不高于48伏的电池或者电流输入为230 伏的电池充电器的电力助动车及其配件的设计和组装评估制定了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该标准涵盖的产品范围为最大持续额定功率为0,25 kW的电力助动车,并且在行进过程中其输出动力会逐渐减小,直至时速达到25公里/小时或骑车人停止踏车时最终切断。 本法规涵盖的电动助力车的特征: 带脚踏功能; 电池的最高直流电压不超过48VDC; 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0.25kw; 在达到25km/h速度时,要求电动助力车的输出逐渐减小并且最终截止。 这个法规对电动助力车的要求是: Electric circuits(电气电路) Batteries(电池) Electric cables and connections (电气连线和接头接口) Power management (功率管理) 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 Maximum speed for which the electric motor gives assistance (电动机助力的最大速度) Maximum power measurement.(最大功率测量) 电动助力车出口到欧盟认证的其他要求: 2014/35/EU LVD Directive(低电压指令),2004/108/EEC EMC Directive(电磁兼容指令)充电器要符合这两个指令,这个也有具体的对应法规,整车EN15194中对这部分有规定。 2001/95/EC GPSD Directive(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助力车的用途选择不同的法规: 城市及旅行自行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N 14764:2005); 登山自行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N 14766:2005);